武汉绿色江城环境文化发展中心 章程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、组织名称:武汉绿色江城环境文化发展中心(简称“绿色江城”);该组织是由武汉市首届环保大使柯志强,以(2003年—2008年)自费发起的“绿色环保万里行”活动作为背景,于2008年2月正式注册成立。
英文名称:Wuhan Green River City Environment and Culture Development Center
第二条、组织性质:“绿色江城”的组成人员为热心于环境保护事业的个人和单位,是华中武汉地区致力于公众环境教育宣传的民间环保组织。
第三条、“绿色江城”的宗旨:是通过开展形式各样的环保教育宣传活动,团结和凝聚社会各界人士和青年志愿者,来推动公众环境教育,进一步提高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和责任感,倡导绿色文明,促进我国环保事业的可持续发展,为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而努力。
第二章 业务范围
第四条 、“绿色江城”的业务范围
(一)开展各种环境宣传与教育活动,加强公众参与,提高公众环境意识, 传播绿色文明;
(二)承接政府、企业相关的环境项目,承办基金会相关环境项目;
(三)开展相关业务培训与教育,编辑和出版环保内部刊物;
(四)开展多层次、多形式的信息交流,引进环保信息与理念,举办环保研讨会、报告会、新闻发布等多种形式服务活动,推动环保事业健康发展;
(五)维护会员的合法利益,根据条件支持和组织会员间开展联谊和交流;
(六)推广绿色产品,推广环保项目。
第三章 会员
第五条、凡是热心环保事业、遵纪守法,承认本章程,愿意积极参与“绿色江城”活动和按期缴纳会费的个人和单位,均可申请加入“绿色江城”的会员。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。
第六条、“绿色江城”所有会员一律平等,拥有本章程规定的所有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。“绿色江城”作为公益类环保组织,开展活动不得以个人谋利为目的,会员不得在“绿色江城”活动中谋求个人私利和特权。
第七条、个人会员享有以下权利:
(一)“绿色江城”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(二)参加“绿色江城”的活动,接受“绿色江城”的教育和培训等;
(三)对“绿色江城”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;
(四)入会自愿,退会自由;
第八条、单位会员还享有以下权利
(一)成为“绿色江城”的合作伙伴关系;
(二)积极配合会员单位开展环保公益活动;
(三)其公司员工在规定数量范围内获得参加“绿色江城”活动的优先权;
第九条、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:
(一)“绿色江城”的会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、法规;
(二) 遵守章程,执行决议,积极参与环保公益活动,推进“绿色江城”的发展;
(三) 维护“绿色江城”的合法权益,不做违背环保意愿的事,不做有损“绿色江城”及会员形象的事;
(四) 以身作则、自觉推行文明环保的生活方式,主动向周围的人传播环保理念;
(五) 按规定缴纳会费。
第十条、会员有退会的自由。提出退会者,经备案即予注销。凡背离“绿色江城”章程,行为有损“绿色江城”宗旨、声誉或触犯国家法律者,将予以公开除名。
第四章、组织机构
第十一条、“绿色江城”按协会方式组织。由会员推举产生理事及正副会长,任期二年,可以连任。
第十二条、在会长领导下负责行政性工作,也可设若干专门小组以分管有关活动。
第十三条、理事会可聘请支持“绿色江城”发展的有威望的专家、学者和社会名人为顾问。
第十四条、团体会员及会员较多的单位,可推一人与理事会联系。
第十五条、未经会长正式书面委托,会员不得以“绿色江城”名义在社会上组织活动、募集赞助或与境内外其他团体或个人建立组织联系。此类情况如有发生,“绿色江城”对之不予承认,不承担责任,必要时并将对当事者进行法律追究。
第五章 经费
第十六条、“绿色江城”经费来源:
(一)会费收入;
(二)承办政府及企业、环保项目基金会等委托工作取得的收入;
(三)国内外有关团体、企业和个人的资助、捐赠或申请相关奖项;
(四)利息;
(五)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十七条、“绿色江城”经费的支出:
(一)“绿色江城”各项会议支出;
(二)各项计划活动所须的支出以及完成工作计划所需的费用;
(三)对外活动经费(包括国内外专家、学者讲课、学术报告;对外交流合作的组织工作费用等);
(四) “绿色江城”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、补贴和聘用人员、专家补贴;
(五)“绿色江城”工作、活动场所,办公设施所需用品支出;
(六) 其他合理支出。
第十八条、活动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。
第十九条、“绿色江城”的全部收入都将用于开展环保活动,财务公开,定期向会员及捐助者公布账目。
第六章 附则
第二十条、本章程的解释权属“绿色江城”。
第二十一条、本章程修订稿经2007年12月28日全体会员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。
2007年12月28日订